民國91.9.22.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第四、五、八條
民國94.3.20第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新修訂版
民國104.3.22.第十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第八條
民國109.9.6.第十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第二、四、八、九條,增訂十條
民國110.5.1第十四屆第十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第八、九、十條
民國111.3.23第十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新修訂版
民國94.3.20第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新修訂版
民國104.3.22.第十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第八條
民國109.9.6.第十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第二、四、八、九條,增訂十條
民國110.5.1第十四屆第十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第八、九、十條
民國111.3.23第十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新修訂版
第一章 |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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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中華民國內分泌暨糖尿病學會(以下簡稱本兩會),為鼓勵內分泌新陳代謝科專科醫師繼續吸收新知,提昇醫療服務品質,發展內分泌新陳代謝醫學教育,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兩會繼續教育課程可對外公開,得採視訊會議或網路學習平台進行,參加費用依本兩會各課程規定。 |
第三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凡參加繼續教育課程之本兩會會員或非會員,均可申請繼續教育積分證明。 |
第四條 |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換證,需持有本兩會發給或認定之繼續教育證明,六年必須修滿150學分以上,甲類積分不得少於100學分,甲類學分可折抵乙類,乙類學分不可折抵甲類學分。實體課程學分應佔75學分(含)以上。 |
第二章 | 繼續教育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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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繼續教育委員會委員由本兩會學術教育委員會委員兼任之。 |
第六條 | 繼續教育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一) 擬定繼續教育課程。 (二) 認定繼續教育積分。 (三) 審核其他學術機構或醫學會申請舉辦有關內分泌及新陳代謝學繼續教育課程其積分之認定。 (四) 核發繼續教育積分證明。 (五) 其他有關繼續教育事項。 |
第七條 | 繼續教育委員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 |
第三章 |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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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繼續教育積分認定標準如下: (一) 甲類,包括:
(二) 乙類,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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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繼續教育採視訊會議進行者,其學分計算同本章第八條。本學分之獲得須符合各該課程取得學分相關規定。 |
第十條 | 本兩學會舉辦網路學習平台課程視同繼續教育,其學分之獲得須符合各該學分有關學習時限及測驗合格等之規定。 |
第十一條 | 本要點經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