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組織簡則

民國101.3.11第十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版【實施日期:民國102年4月】
民國108.5.13第十四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版
民國110.8.22第十四屆第十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版
中華民國內分泌暨糖尿病學會學術教育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一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內分泌暨糖尿病學會學術教育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
(一) 計畫、推動及執行內分泌暨新陳代謝科醫師及民眾有關的教育。
(二) 審核與推動各種學術研討會。
(三) 審定專科醫師繼續教育之積分。
(四) 審查傑出研究獎、優秀論文獎及傑出貢獻獎。
(五) 其他相關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各一名,由兩會理事長推薦,經理監事會議同意後任命。其他委員會成員,除兩會理事長為當然委員外,另聘委員七至九名,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任命。所有委員之任期與理、監事同。委員身分以兩會理、監事為原則。
第四條 本委員會至少每半年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秘書處籌辦,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召集。
第五條 本組織簡則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中華民國內分泌暨糖尿病學會編輯出版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一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內分泌暨糖尿病學會編輯出版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
(一) 與學會有關刊物之投稿規則訂定與修改。
(二) 稿件之收集、審查、取捨、修改與編排。
(三) 定期發行本會學術刊物。
(四) 其他相關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各一名,由兩會理事長推薦,經理監事會議同意後任命。另聘委員七至九名,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任命。所有委員之任期與理、監事同。委員身分以兩會理、監事為原則。
第四條 學術刊物發行人由內分泌學會與糖尿病學會理事長輪流擔任。
第五條 本委員會至少每半年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秘書處籌辦,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召集。
第六條 Formosan Journal of Endocrinology and Metabolism為本兩會發行之官方學術刊物:
(一) 編輯小組設主編一名,統理編輯事務及主持編輯會議;副主編及執行編輯視實際需要聘任若干名,協助審查論文及處理編輯相關問題。
(二) 主編由兩會理事長與主任委員推薦,經理監事會議同意後任命。副主編及執行編輯由主編提名,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任命。主編、副主編和執行編輯之任期與理、監事同。主任委員得兼任主編。
第七條 本組織簡則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中華民國內分泌暨糖尿病學會網站資訊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一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內分泌暨糖尿病學會網站資訊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
(一) 負責整合兩會網站的建立、招標和維護工作。
(二) 推動兩會業務網路化。
(三) 提供會員、專科醫師與民眾線上教育。
(四) 建立網路會議、演講、教學及疾病指引資料庫與線上學習積分認證。
(五) 提供會員線上最新國內和國際相關專業及會議訊息。
(六) 提供醫院及專科醫師人力資源網路平台。
(七) 提供民眾查詢有關專科醫院及專科醫師功能。
(八) 提供會員查詢有關訓練醫院及指導醫師功能。
(九) 推動網路學習護照及維護。
(十) 建立學會雜誌資料庫與投稿審查網路化。
(十一) 其他相關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各一名,由兩會理事長推薦,經理監事會議同意後任命。另聘委員五至七名,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任命。所有委員之任期與理、監事同。委員身分以兩會理、監事為原則。
第四條 本委員會至少每半年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秘書處籌辦,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召集。
第五條 本組織簡則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中華民國內分泌暨糖尿病學會健保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一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內分泌暨糖尿病學會健保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
(一) 有關內分泌新陳代謝疾病預防與治療相關之各項醫療政策。
(二) 與相關委員會共同研擬合理醫療支付標準。
(三) 協調全民健保給付項目及標準。
(四) 執行理事長交辦之相關業務。
(五) 其他相關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各一名,由兩會理事長推薦,經理監事會議同意後任命。另聘委員七至九名,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任命。所有委員之任期與理、監事同。委員身分以兩會理、監事為原則。
第四條 本委員會至少每半年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秘書處籌辦,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召集。
第五條 本組織簡則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中華民國內分泌暨糖尿病學會國際事務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一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內分泌暨糖尿病學會國際事務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
(一) 促進國際內分泌新陳代謝學術交流。
(二) 其他相關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各一名,由兩會理事長推薦,經理監事會議同意後任命。其他委員會成員,除兩會理事長為當然委員外,另聘委員五至七名,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任命。所有委員之任期與理、監事同。委員身分以兩會理、監事為原則。
第四條 本委員會至少每半年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秘書處籌辦,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召集。
第五條 本組織簡則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