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本委員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內分泌暨糖尿病學會國際事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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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委員會任務為: (一) 促進國際內分泌新陳代謝學術交流。 (二) 其他相關事項。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各一名,由兩會理事長推薦,經理監事會議同意後任命。其他委員會成員,除兩會理事長為當然委員外,另聘委員七至九名,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任命。所有委員之任期與理、監事同。委員身分以兩會理、監事為原則。 |
第四條 | 本委員會至少每半年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秘書處籌辦,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召集。 |
第五條 | 本組織簡則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民國101年2月11日第十一屆第九次理監事會決議通 民國101年3月11日第十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102年4月實施) 民國108年5月13日第十四屆第二次理監事會修訂 民國108年8月11日第十四屆第三次理監事會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