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本委員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內分泌暨糖尿病學會醫院評鑑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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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內分泌新陳代謝科專科醫師訓練之評鑑由本兩會共同設立之醫院評鑑委員會辦理之,其職責如下: (一) 評鑑指定醫院之資格。 (二) 評鑑指導醫師之資歷。 (三) 評鑑專科醫師訓練內容及監督其進行。 (四) 其他與專科醫師訓練評鑑之有關事項。 |
第三條 | 醫院評鑑委員會委員若干人,由本兩會就下列機構或人員遴聘,但本兩會理事長為當然委員,二人並輪流擔任委員會主任委員。 (一) 本兩會現任理監事。 (二) 教育部定副教授級以上之內分泌新陳代謝科醫師。 (三) 教學醫院內分泌新陳代謝科主任級醫師。 (四) 曾任前三項其中一項之內分泌新陳代謝科專科醫師。 |
第四條 | 醫院評鑑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