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本委員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內分泌學會骨代謝症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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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委員會任務為: (一) 計畫、推動及執行內分泌暨新陳代謝科醫師及民眾骨質疏鬆症有關的教育及研討會。 (二)辦理骨質疏鬆症相關刊物之出版。 (三)接受有關骨質疏鬆症疾病醫療制度之諮詢。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理事長推薦,另聘本會理監事或具教育部副教授以上資格或曾任醫學中心內分泌新陳代謝科主任之相關領域專家數名擔任委員,經理監事會議同意後任命。 本委員會設立執行秘書一至兩名,由主任委員推薦。 |
第四條 | 本委員會依任務需求不定時由主任委員召開會議,秘書處籌辦。 |
第五條 | 本組織簡則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民國108年8月11日第十四屆第三次理監事會通過 民國109年2月8日第十四屆第五次理監事會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