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本委員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內分泌暨糖尿病學會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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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內分泌新陳代謝科專科醫師之甄審由本兩會共同設立之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辦理之, 其職責如下: (一) 申請甄審資格之審查。 (二) 各項甄審以及命題、評分人員之遴選。 (三) 內分泌新陳代謝科專科醫師資格再審查事項。 (四) 其他甄審有關之事項。 |
第三條 | 專科醫師甄審委員若干人,由本兩會就下列機構或人員遴聘,但本兩會理事長為當然委員,二人並輪流擔任委員會主任委員。 (一) 本兩會現任理監事。 (二) 教育部定副教授級以上之內分泌新陳代謝科專科醫師。 (三) 教學醫院內分泌新陳代謝科主任級醫師。 (四) 曾任前三項其中一項之內分泌新陳代謝科專科醫師。 |
第四條 | 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 |